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四条 采伐胸高直径五厘米以上(含五厘米)所消耗的立木蓄积,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范围。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以及自留山上的薪炭林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