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有林场管理的国有森林、林木以国有林场为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集体所有和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森林、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组织营造并管理的森林、林木以省级系统主管部门为单位,编制森林年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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