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在宜林荒山荒地及村旁、水旁、路旁和村内隙地上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造林规划造林。
采用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造林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造林期限、数量和质量要求、利益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期满,原经营者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经营权;因林木未成材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采伐,原经营者又不再经营的,依法享有获取补偿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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