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三十条 提倡实行封山育林。适宜进行封山育林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封山育林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封山育林应当根据“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确定适当的封育范围、年限及允许进入封育范围的期间等,并遵守封山育林技术规程。
在封山育林区域内,禁止放牧和采土、采砂、采石及其他采掘行为。但在当年的开山期内允许农民采药、采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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