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对森林、林木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公布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作为生态公益林管理,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禁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作为商品林经营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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