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以及国务院规定允许转让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经营权依法转让,或者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的,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对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应当由具备相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估。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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