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有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制定护林公约,配备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职责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