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利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