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划定的天然林保护区,实行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承包造林等措施,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具体保护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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