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条 发现森林火情的公民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防火组织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防火组织应立即组织扑救。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扑救森林火灾优先提供运输和通讯工具,粮食、物资、卫生、民政等部门和单位应做好物资供应、医疗保健和安置灾民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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