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森林资源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级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完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级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完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掌握资源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