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及其他毁林行为。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和地质勘探活动,应当不砍或者少砍林木。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内砍柴、放牧和非抚育性修枝。
禁止在树旁焚烧秸杆、柴草及进行其他危害树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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