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以林木资源为原料生产食用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林木消耗纳入当地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