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区、丘陵区、平原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覆盖率目标。全省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