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同级人民政府设立标志,明令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