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三条 对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和植物生长繁育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和管理。
严禁擅自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采集标本、狩猎、采矿、采砂、垦植、放牧。
严禁擅自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采集标本、狩猎、采矿、采砂、垦植、放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