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七条 由铁路、公路和城市园林等部门营造和管理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需要更新采伐的,应当分别由铁路、公路和城建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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