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九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接到采伐林木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