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八条 禁止采用皆伐方式采伐具有防护林性质的灌木林,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由林权所有单位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