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七章 木材流通管理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七章 木材流通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木材交易应当到固定的交易市场内进行,但零星木材交易除外。木材交易市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不得设立木材市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