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七章 木材流通管理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七章 木材流通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严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农村居民销售个人所有的木材,必须持有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