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七章 木材流通管理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七章 木材流通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林区运输木材出县(市)境的,都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国家统配的木材,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调拨通知书。铁路、交通及其他运输单位承运木材的,应当查验木材运输证件。
木材运输管理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木材运输管理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