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林业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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