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消长应当作为考核每届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