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章 林权管理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二章 林权管理 第六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经确权发证的,不得重复核发林权证书。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