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和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和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已建成未达到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