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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