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 对残疾职工作出辞退、除名等决定,应当征求其所在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告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