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九条 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凭残疾人证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优先核发证照,优先解决经营场地,并按规定减免各种收费;税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减免税的规定;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应当给予照顾。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凭残疾人证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优先核发证照,优先解决经营场地,并按规定减免各种收费;税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减免税的规定;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应当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