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核准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组织,除继续执行国家现有的优惠照顾规定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税收、信贷资金、技术改造、利用外资、产品出口、外汇留成、土地使用等方面制定措施,进一步给予优惠照顾,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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