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财政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专项列支特殊教育经费,并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逐步增加。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捐资、捐物助学。
特殊教育学校校办企业依法享受校办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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