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应逐步开办残疾人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开设职业教育课程。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