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条 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招收残疾人就学,不得拒绝。
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把教育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
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把教育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