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中开办残疾人教育班(部)和随班就读。
省辖市至少建有一所达到国家标准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县(市)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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