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家庭和社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使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补助寄宿生活等费用;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贷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组织勤工助学等形式,保障其完成学业。
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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