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