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