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与防治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每两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次: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对特定区域、对象的监测情况,应当适时发布。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对特定区域、对象的监测情况,应当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