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4-09-26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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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条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水土保持...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九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特殊情况可以适时开展...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提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三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整理、旅游开发以及产业集聚区、各类工业...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措施,发展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荒、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水土保持设施功能的正...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七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林业...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九条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等高种植,修筑梯田、水平阶,修建截排水设施等...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减少工...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生产...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自批...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下列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一)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办理批准立项、核准等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时,应...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梯田、...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生产建设经营活动中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对地表土应当采取覆盖、隔离等...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落实管护...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承包、股份制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荒山、荒沟、荒...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规定,多渠道筹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技术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应当...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直...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专门存放地未采取防护措施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未将开垦方案中的水土保持...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技术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