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荒、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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