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七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指导种植者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水平阶整地、蓄水沟、排水沟、边坡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