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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