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九条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等高种植,修筑梯田、水平阶,修建截排水设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开垦荒坡地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开垦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应当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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