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一)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桥梁、隧道、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
(三)采矿、采石、冶炼等工业项目;
(四)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
(五)房地产开发、旅游区开发等土地开发项目;
(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办法,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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