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下列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一)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
(二)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核准报告申请前;
(三)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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