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水土保持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水土保持设施包括:
(一)梯田、坝地、流失区水地、河滩造地、沟道造地、引黄漫地、地边埂、截流沟、蓄水沟、沟边埂、排水(灌)渠(沟)、沉砂池、蓄水池、水窖和沟头防护等构筑物;
(二)淤地坝、拦渣坝、拦沙坝、尾矿坝、谷坊、池塘、护岸(堤、坡)工程、拦(挡)渣(土)墙等工程;
(三)水土保持林草和苗圃、植物埂、反坡梯田、坡式梯田、水平沟、鱼鳞坑等;
(四)监测网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等;
(五)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包括:
(一)梯田、坝地、流失区水地、河滩造地、沟道造地、引黄漫地、地边埂、截流沟、蓄水沟、沟边埂、排水(灌)渠(沟)、沉砂池、蓄水池、水窖和沟头防护等构筑物;
(二)淤地坝、拦渣坝、拦沙坝、尾矿坝、谷坊、池塘、护岸(堤、坡)工程、拦(挡)渣(土)墙等工程;
(三)水土保持林草和苗圃、植物埂、反坡梯田、坡式梯田、水平沟、鱼鳞坑等;
(四)监测网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等;
(五)其他水土保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