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措施,发展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