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可以编制水土保持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过程中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水土保持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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