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提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
(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达到初步标准的区域;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梯田集中分布区;
(四)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河湖保护范围;
(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水土流失轻度以上以及人口密度较大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
(二)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
(三)废弃矿山(场)、采石场、尾矿库;
(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矿山塌陷区;
(五)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的其他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
(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程度达到初步标准的区域;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梯田集中分布区;
(四)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河湖保护范围;
(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水土流失轻度以上以及人口密度较大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
(二)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山洪易发区;
(三)废弃矿山(场)、采石场、尾矿库;
(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矿山塌陷区;
(五)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