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